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学校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条 学校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学校所有女教师参与学校教代会行使相关权利,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支部、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学校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学校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四条 学校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学校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 学校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学校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学校签定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爱岗敬业、爱校如家,钻研业务、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学校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学校声誉。
第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条 学校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 学校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富余人员。
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学校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因月经过多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 1 至 2 天。
第十三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三)对怀孕 7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值夜班和加班补课。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百分之八十。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二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
(二)学校积极宣传贯彻《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女职工3个月内流产,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给予20至 30 天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 42 天产假;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四)产假期满上班,给予 1 至 2 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课务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上课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天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工作时间。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六条 学校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按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 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工作的,单位应减轻其工作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第十八条 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条件允许应每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工作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3 月 8 日 “三八 ”妇女节,可结合学校实际,为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二十条 学校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并将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1 年,自 2020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止。
学校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法人代表(签字):
2022年 9 月 1日 2023年 6 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