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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统计、鉴定和销毁制度
发布时间:2015-10-26   点击:   来源:   录入者:吴小红

档案统计、鉴定和销毁制度

为了对库藏档案的收进、移出能够做到心中有数,保证档案质量,保护好有价值的档案,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档案统计

1.1 档案统计的基本任务是经常地、及时地对档案的收进、移出、整理、编目、鉴定、保管、检索、提供利用和编研工作以及档案工作的人员、机构、建筑、设施、经费等方面的数据进行统计,用数据来反映档案和档案工作现状、发展速度及趋势;

1.2档案统计的基本内容包括档案统计调查、档案统计整理、档案统计分析、档案统计年报;

1.3 统计工作应认真、准确、及时。

2、档案鉴定

2.1 档案鉴定工作由鉴定小组负责进行,鉴定小组由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员和有关业务管理人员组成;

2.2 档案鉴定主要是制定本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对到期档案提出保存和销毁意见;

2.3 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为:对本单位有长远利用价值并能反映本单位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的档案应永久保存;凡是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为长期或短期保存;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2.4 鉴定工作应定期进行;

2.5 档案鉴定中发现档案不准确、不完整,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科室和人员修改补充。

3、档案销毁

3.1 鉴定小组应列出销毁档案的清册和撰写销毁档案报告,并报主管领导审批。销毁清册及报告的档案应保存;

3.2 档案销毁前,必须根据销毁清册逐卷逐件进行核对,销毁时必须派二人以上进行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3.3 销毁档案时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在销毁过程中因主观泄密等原因造成影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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