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的标准。法是我们行动的基本准则和规范。遵纪守法是们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教师作为 “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要知法、懂法,依法执教。
在学习《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清楚的了解了自己的法律地位,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一线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不挖苦,不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对于后进生,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教学上,要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只有让自己的知识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才能跟上时代发展趋势,才能真正做到传道、授业、解惑,帮助学生更好地成长。
虽然教师在不断地加强师德修养,但个别教师为“治病救人”而忽略了法律的存在,常常不自觉地侵害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班上有同学的钱被偷了,老师也给学生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但最终还是没学生承认。性急的老师听取了学生的建议,把学生分成几组,搜了学生的书包,又搜学生的身。学生不懂法,教师也不懂法吗?原本是“治病救人”,结果“适得其反”。误导了学生,侵犯了学生的人参自由权。犯错是学生的权利,教育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可是有些教师对那些“屡教不改”的学生不是积极想办法说服教育,而是简单地让学生“面壁思过”或“蹲马步”,如此对学生不是教育,而是对罪犯进行“改造”,可是我们的孩子何罪之有?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又哪去呢? 小学生由于年龄特点,注意力不集中,上课不遵守纪律,正很正常啊!可个别教师却为了保证教学效果,而让学生离开课堂“悔过自新”,学生听课的权利就这样被剥夺了。老师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不能以压抑学生主体意识、剥夺学生合法权益为代价。否则,我们只能培养出一代代缺乏主体意识的“奴仆”
学生是有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的主体,父母不能从头管到脚,我们老师对学生更不能包办。那是不是为了“明哲保身”,对学生的错误就视而不见,对学生的违纪、违法行为袖手旁观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教育的首要任务是教会学生做人,教育学生维护自身利益,也尊重他人的人身权益,并遵守我们共同的行为准则和法律。目前,在我们同学们当中也有极个别同学不严格要求自己,存在着厌学、旷课、沉迷网络、进网吧等不良行为,他们无视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老师的谆谆教导置若罔闻,做着危害自己同时也在危害别人的事。但教育孩子是我们教师永远不能放弃的。孩子模仿大人抽烟没有违法,但老师应该帮助学生明白抽烟的害处和不好的影响,是违纪的行为。学生打架、斗殴是是意气用事,缺乏理智。教师应冷静地弄清原因,循循善诱,让学生知错而改错。我们要善待孩子的“错误”,并不是放任自流。
作为教师,我们要反思自己的教育行为,不能因为“恨铁不成钢”而离开法制这个准则。“ 身教重于言教”,教师自己首先就应知法,懂法,维法,为学生树立起一个遵纪守法的人民教师的榜样,这既是学生的希望,也是社会给予我们的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