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庙桥小学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意见征求稿)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全体教职工对安全事故的预防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完善学校安全教育工作体系,有效防范校园安全事故发生,并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当事人责任,保障校园师生安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江苏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安全工作一岗双责”等有关制度和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 事故责任人的确定
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当班、谁负责”的原则,事故责任人的对象为:
1、全校各岗位的岗位职责或岗位要求所针对的人员。
2、上述相关安全防范工作的实施(或参与)的科室或个人。
3、学校已确定的各类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能所涉及的人员。
4、学校领导分管职责内容相对的人员。
5、其他人员。
二、责任事故分类等级的界定
因相关责任人严重失职造成人员死亡的,归为一级责任事故;因相关责任人失职造成人员伤残,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归为二级责任事故;因相关责任人失职造成人员伤害,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归为三级责任事故。
三、事故范围
(一)教育教学活动(主要职能部门:课程中心 学生中心)
1、上课安全防范。具有下列行为的,教师负有完全责任:(1)任课教师每节课上课前未清点学生人数(或由班长报告实到人数),发现学生未来上课,没有及时报告班主任。(2)教职工上课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上课时,教职工对可预先悉知的危险(学生生病、当事人报告申请有事、打架、情绪明显不稳定、有学生预先报告情况等),没有做到事先提醒,并进行正确指导、监督,没有及时处理,报告的;(3)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不履行职责,甚至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早退、上课时打手机、聊天、抽烟、让学生去做事等)。(4)教职工(音、体、美、科学、劳技、信息等学科老师)违反教学要求,操作规程,在非规定的教学场所上课,或将学生留在教室的;(5)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含侮辱、谩骂、诋毁、诽谤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6)教职工没有妥善保管好教学用的安全仪器和物品,特别是有毒有腐蚀作用的化学物品,体育器材室的铅球、垒球等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7)教职工的其他违规行为。
2、社会实践活动、体育运动、劳动的安全防范。(1)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教职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2)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安排社会实践活动、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所安排的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如救火,灭火等);(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没有专人负责指导管理,没有预防方案,措施的;(4)教师在教学期间或在假期中擅自带领学生外出活动又没有尽到责任的,谁组织、谁负责,谁带班、谁负责;(5)活动中的其他违规行为。
3、校内课间活动、休息、课余时间的安全防范。(1)教职工发现学生做危险事,已估计到危险的,没有对学生进行及时制止;(2)教职工发现经常性欺负同学或者粗鲁行为的学生没有及时教育制止的。(3)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教职工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4)做操、集会、放学、清校静堂时,班主任、任课教师、值日教师没有按规定到岗,履行职责的。
4、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5、财会、后勤管理人员、财物借用人员没有加强财物安全管理,违反钱物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校舍、设施、消防事故(主要职能部门:服务中心)
1、学校校舍、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仍正常使用的。
2、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没有明显标识的,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
3、学校没有按照有关要求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学校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没有及时检查,生锈,缺少配件无法使用,或者失效了的;学校的消防水管、消防栓等错位的;学校没有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安全预案的。
4、多媒体教室、电脑房等专用室,各办公室教师没有按规定关好门窗的;造成失窃事故的。
5、没有尽到用水用电安全管理责任,没有定期检查用水用电设施,造成财物损失的。
(三)卫生和饮食事故(主要职能部门:服务中心)
1、学校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有关学校卫生的规定,实施学校卫生和饮食安全的管理工作的;学校食堂管理明显存在漏洞的;学校没有《饮食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
2、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没有达到卫生标准的;学校食堂炊事人员、服务人员没有定期体检的,或者体检不合格仍从事食堂工作的;餐具没有定期消毒的。
3、学校卫生室不具有相关规定的资质的;卫生室所进药品没有达到相关标准的。
(四)交通安全事故(主要职能部门:服务中心 课程中心)
1、没有班主任教师送路队的,或者没有送到指定位置的。
2、允许没有达到合法年龄的学生骑自行车上学的;对骑自行车学生的管理存在漏洞的。
3、学校对于教职工车辆管理存在漏洞,造成事故的。
4、学校校车存在安全隐患的。
5、学校校车司机没有达到相关规定的资质要求的,体检不合格的。
6、学校校车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跟车看护人员脱岗,或者学校委派的看护学生的教师没有尽到责任的。
(五)学校治安事件(主要职能部门:服务中心)
1、学校门卫管理存在漏洞的。外来人员进入校园没有登记,学生走出校园没有检查出入证的。
2、学校没有安装规定的监控系统的,学校值班存在漏岗现象的。
3、学校治安巡逻队没有按时巡逻,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处理的。
4、学校设施存在隐患,造成外来人员进入校园的。
(六)舆情安全
一级责任事故:指发生了市级以上的网络等舆情,对学校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恶劣影响。二级责任事故:指发生了区、市级的网络等舆情,对学校发展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三级责任事故:指发生家长来校寻衅滋事的;已经上报区教育局、街道办等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的;校园周边群众反映强烈的等,对学校的发展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四、事故处理流程:
1、及时救助: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第一责任(当事)人(目击者)必须先行判断伤害情况程度,如果是擦伤等轻微症状,由其带领学生到卫生室处理。报课程中心安排好课务。若伤害事故较大,应及时会同服务中心或课程中心有关人员,救助受伤害学生,将受伤害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年级组长负责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班主任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请家长配合观察治疗),第一责任(当事)人报课程中心安排好课务。
2、及时报告:
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并逐级上报服务中心、校长室,校长室视事故情形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以及出现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等情况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部门。同时学校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依法落实防控措施。
3、组织调查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服务中心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调查伤害事故经过,做好记录,填写事故登记表,理清事故责任,报送校长室备案,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做好记录,理清事故责任,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
4、职责分明:
第一责任(当事)人:在检查治疗及事故处理的过程中,第一责任(当事)人(目击者)必须全程参与。陪同服务中心或课程中心人员负责学生的救护工作,并先行垫付检查治疗费用;向学生家长解释事故原因,说明事故过程;主动上门慰问,做好与家长沟通的工作;协助服务中心做好事故的妥善处理;并撰写详细的事故发生经过、救护过程、协商处理情况(不少于1000字)及安全反思(不少于500字),报送校长室备案。
班主任:(1)、班主任在安排好班级后应前往医院,了解治疗情况,联系家长,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2)、保持与家长、学校之间的联系,安抚好受伤学生家长的情绪。将情况及时、准确的反馈给学校有关部门。
年级组长:(1)、协助控制现场,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并协助服务中心、课程中心调查事故经过。(2)、凡送往医院的都把情况报告给年级组蹲点领导、服务中心、校长室。 (3)、协助班主任与家长之间的联系沟通及其他学生的教育引导。
学生中心:负责事故处理过程中与家长的协调沟通,协助班主任对发生事故的班级学生的教育引导以及对违反校规的学生处理。
课程中心:负责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课务安排、急救、事故情况调查取证。
服务中心:负责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调查、急救各项保障工作。填写好事故登记表、妥善调节处理好安全事故,拟定处理结果报校长室审批。
校长室:全面负责,协调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5、解决方式:
协商: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调解: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法院:学校不能与受伤害学生或学生家长协商、调解解决,由人民法院裁定。
五、事故处理办法:
1、发生一级责任事故的,学校解聘直接责任人或调离原工作学校,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扣除公办人员的其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生二级责任事故的,全校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建议给予行政处分,与本人有直接关系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的;同时扣除其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校聘人员(含校聘教师、门卫、食堂工作人员等)与本人有直接关系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的,扣除当月工资的50%等。
3、发生三级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戒免谈话或全校通报批评,与本人有直接关系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同时扣除其当月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工资。校聘人员(含校聘教师、门卫、食堂工作人员等)与本人有直接关系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的,扣除当月工资的30%等。
4、发现学生乘坐校车时迟到、早退的,每次责任人扣10元。
5、年级组发生安全伤害事件,视情节轻重扣年级组考核1-10分。发生二级以上责任事故的,全校通报批评,年级组当年不得评优,班级同样对待。
6、各科室发生财物被盗的,全校通报批评,工作期间的,科室负责人赔偿损失;值班期间的,值班人员赔偿损失。
7、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追究相关处室责任人、年级主任、班主任、值日人员的责任,造成二级及其以上责任事故的,相关处室责任人、年级组长、班主任、值日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扣除当事人月绩效安全奖50元。不论各级别安全事故,与科室有责任的,该科室不得评为文明办公室。
8、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处置办法。
(在2014.12.28 五届一次教代会通过,2015.1.1起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庙桥小学
201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