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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职工申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1-11   点击:   来源:   录入者:佚名

关于完善《常州市武进区特困职工

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总工会、工会联合会,各系统(局)、直属单位工会: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特困职工管理,健全困难职工长效帮扶机制,切实解决困难职工的生活困难,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根据常工发[2009]49号文件精神,区总工会决定,重新修订《常州市武进区特困职工申报管理办法》和《常州市武进区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和大病救助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级工会要全面理解和掌握新修订的《常州市武进区特困职工申报管理办法》和《常州市武进区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和大病救助办法》及相关附件,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和特困职工的日常申报及年审工作。

2、新修订的办法从201011起实施。

附件一:《常州市武进区特困职工申报管理办法》

附件二:《常州市武进区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和大病救助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总工会

〇〇九年十二月二


附件一:

常州市武进区特困职工申报管理办法

为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进一步强化特困职工管理,加大帮扶力度,切实缓解和减轻特困职工家庭困难,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困职工申报对象和条件

1、申报对象:建立工会组织的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的困难职工,并与用人单位有明确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保险金)的在职职工(含农民工)。

2、申报条件:(1)低收入职工家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A、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武进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20%的非低保职工家庭;B、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武进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30%的非低保单亲职工家庭。(2)大病致困职工家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A、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武进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的,且职工本人身患癌症、白血病、严重尿毒症、腹水型肝硬化的职工家庭;B、职工本人身患大病,本年度医疗总费用达本年度家庭总收入三倍以上的职工家庭。(3)特殊困难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武进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50%,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非低保职工家庭:A、子女正在上高中或大学的;B家庭成员(配偶和未婚子女)身患癌症、白血病、严重尿毒症、腹水型肝硬化的;C、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和成年的未婚子女)因意外伤害失去劳动能力的。

二、特困职工申报办理程序

1、组织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职工,可以向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由单位工会到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简称“区帮扶中心”)、镇(开发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站、系统(局)工会领取《武进区特困职工申请表》,申请职工按要求填写,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困难原因证明等相关材料。申报职工应把申报表和申报材料报送单位工会。

2、调查核实。单位工会受理后,应对申报表及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工会印章,并送上级工会审核。镇(开发区)所属企事业单位报所属镇(开发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站(简称“帮扶站”)审核,经帮扶站调查核实;系统(局)所属企事业单位经系统(局)工会调查核实;直属单位申报的由其工会审核后。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需区总进行帮扶的,把相关材料报区帮扶中心。

3、复查审批。区帮扶中心根据申报表及二级工会意见,展开申报职工单位调查和家庭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报区总工会保障部。由区总工会特困职工审批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集体研究,并审批。

4、进行公示。凡由区总工会特困职工审批工作小组审批同意的特困家庭,均应公示一周。公示地为申报人所在单位,特殊情况的还需在居住地社区公示。如在公示中有新的情况出现,则由区帮扶中心负责调查,并重新进入审批程序。

5、统一发证。经审批、公示确定为特困职工的家庭,由区总工会统一发放《特困职工证》,特困职工家庭持证享受相应特困职工优惠政策。

三、特困职工管理

1、建立职工档案信息制度。经审批确定为特困职工的,由各镇(开发区)、系统(局)、直属单位工会按照全国帮扶管理的要求建立信息档案。

2、家庭状况变化报告制度。特困职工家庭,在家庭人员状况、家庭收入状况、疾病医疗状况等涉及申报条件要素变化时,应主动向单位工会和区总工会帮扶中心报告。单位工会有责任掌握特困职工家庭变化情况,并随时向区总工会帮扶中心报告。

3、特困职工年审制度。所有被确认的特困职工均要参加年审。年审工作在每年的1~6月由区总工会统一部署,各镇(开发区)、系统(局)和直属单位工会具体负责。在年审中已不符合特困条件的职工家庭应立即退出,仍符合条件的将统一更换《特困职工证》。凡不参加特困职工年审的,视作不再符合条件。

4、家庭情况抽查制度。家庭抽查由区帮扶中心统一安排。每年家庭抽查的户数要达到全体特困职工总数的1/3。特困职工家庭必须接受家庭抽查。家庭抽查的主要内容为:(1)家庭状况是否发生变化;(2)对年审情况进行复核;(3)特困职工帮扶政策和帮扶工作落实情况。

5、特困职工退出制度。特困职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特困条件(对照特困职工申报条件)时,申报人或家庭人员应主动报告,并提出退出要求。特困职工不符合特困条件,未主动报告,但在年审和家庭调查中发现不符合特困条件的,应强制立即退出,并办理退出手续。


附件二:

常州市武进区困难职工生活救助

和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帮扶力度,切实做好对困难职工的救助工作,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建立工会组织的武进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党政群机关中的困难职工,并与用人单位有明确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保险金)的在职职工(含农民工)。

二、救助类型和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程度等因素,结合工会帮扶资金状况,对困难职工实施困难救助。

(一)生活困难救助

1、符合区总工会特困职工申报条件的,经区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享受特困职工有关待遇。

2、职工家庭因意外灾害(指火灾、意外伤害、交通事故等),致使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1000-2000元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1)职工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意外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他人护理的;

2)重大灾害致使家庭财产和生活必需品损失严重。

3、职工家庭成员(配偶、未婚子女)生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武进地区低保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当年自付医药费在1万元以上,未得到民政部门大病医疗救助的,给予500-2000元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4、遇其他特殊生活困难情况,急需救助的,视情况给予100-1000元的一次性急难救助。

(二)大病医疗救助

职工本人患重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当年未得到民政部门大病救助的,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性大病医疗救助。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武进地区低保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职工本人患重病,当年自付医药费在1万元以上,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武进地区低保标准2倍和3倍之间的职工家庭,职工本人患重病,当年自付医药费在2万元以上,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

3、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武进地区低保标准3倍,低于1500元的职工家庭,职工本人患重病,当年自付医药费在3万元以上,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

4、职工本人患重病,当年自付医药费达到家庭年总收入的1倍以上,给予1000-5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

本项救助与特困资助不重复。

(三)子女教育救助

对特困职工、低保职工子女就学困难的:

1、小学、初中生每人每年给予100-300元;

2、高中、技校、中专生每人每年给予500-800元;

3、在读大学生每人每年给予800-1500元;

4、当年高考录取的大学新生每人给予1500-3000元。

(四)就业救助

对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特困职工、低保职工及其家庭成员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1、职业培训每人每次给予100-300元补贴;

2、职业介绍成功的每人给予100-300元补贴

以上费用用于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介机构,不发到职工本人手中。

三、帮扶方式

帮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每一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项援助。

四、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凡需要区总进行帮扶的困难职工,均由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困难情况申请,经单位工会初审后填写困难援助申请表,单位工会加盖意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上级工会审核。各镇(开发区)所属企事业单位报镇(开发区)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站(简称“帮扶站”)审核,经帮扶站调查核实,审核同意后报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简称“区帮扶中心”);系统(局)所属企事业单位经系统(局)工会调查核实,审核同意后报区帮扶中心;直属单位直接报区帮扶中心。区帮扶中心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后,将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提出救助意见。

2、审批。救助审批坚持集体会审制,时间每月一次。集体会审人员由区总分管主席和保障部及帮扶中心有关人员组成。会审人员对照帮扶救助办法,根据申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帮扶中心的救助意见,确定救助标准,由分管主席审批同意后进行救助。

3、特殊急难救助。直接由区帮扶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在坚持会审制度的前提下,由分管主席或主席签署意见后立即救助


附表1:

家庭人均月收入统计办法

1、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取得的全部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①各类工资性收入及其他劳务性收入;②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③出租或变卖房屋、家庭资产所得的收入;④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彩票中奖收入;⑤季节性、临时性、灵活性工作收入;⑥失业救济金、低保补贴、重残人员生活救助金;⑦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2、家庭成员指职工的配偶和未婚子女。

3、家庭月人均收入计算标准为:家庭成员月收入总和÷家庭成员人数。

4、家庭中有已完成学业的待业人员或失业人员,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且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确无收入的可以认定无收入,但需有居住地社区出具收入证明。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认定无收入,但应出具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5、家庭当期的月收入不能确定的,如职工家属做季节性工作或做季节性小生意的、灵活就业的,则以全年总收入除以12作为月收入。


附表2:

特困职工申报提供材料

1、《劳动合同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养老保险缴费清单的复印件。

2、《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扉页(有户口专用章的一页)及家庭成员情况。

3、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单等证明,在职职工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出具个人工资单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4、职工本人生大病的,已经领有《低保证》的职工家庭,须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5、家庭成员失业的,应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或失业救济金领取证明及享受期限的证明。

6、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证明。

7、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或医院的病情证明。

8、夫妻离异的家庭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裁决书。

9、患大病的职工或家庭成员应提供能说明病情的病历及医药费单据的复印件。

10、以“特殊困难职工家庭”A条款申报的,还需提供子女就学证明(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证明)。

11、农民工申报的,全家(包括配偶和未婚子女)应在武进区共同居住1年以上,需提供住房或租房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等复印件。

附表3

特困职工申报的解释口径

1、企业中带有福利性安置的残疾人员,必须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享受同工同酬工资分配待遇。在满足上述条件下须有二年以上的稳定工作时间。

2、职工本人在武进区工作,户口在常州市范围内,可以视作共同居住,但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标准线按照武进地区最低保障线确定。

3、年度收入的统计时间,为申请、年审时上一个月起并向前推12个月。

4、年度医疗总费用的统计时间,为申请、年审时上一个月并向前推12个月。医疗费用为医院、药店的全部费用之和,包括统筹支付和个人自付,现金支付,但统计费用须出具正规医疗费用单据。邮购、自购偏方药等无正规单据的不纳入医疗费用之内。

5、家庭人均收入计算中,对家庭中的待业或失业人员,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应视作有收入,无法确定具体收入时,应剔除本人后计算家庭收入。

6、人均月收入武进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职工家庭,以“低收入”条款申报的,建议其先到所在社区申请低保。若申请未获批准,需社区出具情况说明。

7、日常申报的特困职工,当年审定为特困职工的,发证前有关帮扶政策不再享受,凭证享受证件发放后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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